施工反索賠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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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反索賠的原因有哪些
1、延期工期的反索賠,在工程專案建設中,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和內容,延遲交付工程,影響了發包方對施工專案的使用和營運生產,造成發包方的經濟損失。因此,發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進行反索賠。承包方依據合同的約定和拖延的工期對發包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2、工程施工質量缺陷的反索賠。在施工建設中,當出現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或裝置不符合合同規定;工程質量沒有滿足施工技術規範,驗收規範的規定;出現質量缺陷而未在質量缺陷責任期之前完成質量缺陷的修復工作,發包方可就該事件進行反索賠;
3、合同擔保的反索賠。承包方造工程專案建設工程中,按照規定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擔保如預付款的合同擔保等,當承包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同義務,發包方可就該事件進行反索賠,承包方及其擔保單位應承擔反索賠的經濟損失;
4、發包方其他損失的反索賠。當承包方發生其他損害發包方的利益時,發包方可就經濟損失進行反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條件》第三十一條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於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留用承包人材料裝置的方法作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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