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XX公司、陶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勞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陶XX,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旭峰,廣東鴻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XX,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鄒XX,廣東XX律師。
原審被告:林XX,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鄒XX,廣東XX律師。
原審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東風XX。
法定代表人:關XX,董事長。
上訴人雷州市XX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2018)粵0902民初1974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雷州市XX公司上訴稱: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由工程所在地相應的轄區法院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陶XX未作答辯。
原審被告張XX、林XX、湖北XX公司均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陶XX與原審被告張XX於2014年3月20日簽訂的《施工協議書》,約定永達XX1-2幢外牆貼磚工程由被上訴人組織施工。可見該協議書是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具體的工程量及施工現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規定,故本案適用不動產(工程專案)所在地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原審法院按普通合同糾紛確定管轄並駁回雷州市XX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雷州市XX公司上訴認為本案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2018)粵0902民初1974號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張華倫
審判員 呂文堅
審判員 李 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