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和委託人是一個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遺囑執行人和委託人是一個人嗎
遺囑執行人和遺囑受益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在立法上應對遺囑執行人應具備的法律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1、具有民法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以及《繼承法》第22條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的立法精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滿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這一必備條件),也具有這一資格。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喪失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2、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由於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事關遺囑人遺願的實現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遺囑執行人素質的要求比較高,除了要求遺囑執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外,法律上還應當明確要求遺囑執行人應當具有社會生活經驗和遺產管理能力,以確保遺囑所規定的遺產分配事項能夠得到全面正確的執行。

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的人就都能夠成為遺囑執行人,因此繼承人也是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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