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標準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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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標準有何必要性
建立司法鑑定結論的採信標準有何必要性
建立司法鑑定結論採信標準的必要性如下:
1、防止鑑定結論對於法官的不當影響;
2、防止鑑定結論的不當使用;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時對當事人和律師起指引作用。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十一條,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影象、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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