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去世股份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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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去世股份遺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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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去世工商如何處理

由公司攜帶死亡股東的死亡證明以及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繼承資格證明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證明最好是經過法院認可的裁決書或者調解書。否則,由於繼承人的不確定,可能出現部分繼承人侵犯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工商局在辦理過程中對此也很謹慎。其它應帶的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30日內其他股東的答覆意見,其他股東未答覆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股東或發起人應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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