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怎麼申請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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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後怎麼申請自動離婚
分居後怎麼申請自動離婚
我國沒有自動離婚一說。法律規定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有相應的程式的,如果任何手續都不辦,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協議離婚程式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訴訟離婚程式如下:
一、起訴。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三、審理與判決。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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