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探視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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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探視權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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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探視權不執行&nbsp



    按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我們知道,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對於子女的撫養權不能私下調解就業進行上訴庭解,由法院出面解決,對於判決的探視權不執行的相關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已經羅列出來了,探視權是沒有得到孩子的一方所擁有的權利,不能隨意的制止,但是行駛探視權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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