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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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42條
我想要知道一下關於擔保法解釋第42條
關於擔保法解釋第42條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 有擔保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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