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銜接機制徵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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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銜接機制徵地拆遷
建立完善偵捕訴銜接機制

加強捕後繼續偵查取證的引導,密切關注案件偵查進展,及時掌握補充偵查情況。建立與公安機關常態化的溝通聯絡機制,統一證據標準,提高報請審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質量。加強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協作配合,統一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標準。


強化案件質量監管。案件管理部門特別要對辦案期限、文書製作使用、強制措施適用、訴訟權利保障等方面加強流程監控。通過組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等,加強對案件實體方面的審查監督。


提升審查批准逮捕的能力。更加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確保員額檢察官成為有職有權,相對獨立的辦案主體,加強檢察輔助人員的配備使用,讓檢察官將工作重心放在卷宗審查,證據分析論證和文書把關等決定性親歷性的司法事項上,提高檢察官獨立辦案,獨立擔責的能力。


逮捕告知書下達後,公安機關可以拿著逮捕文書逮捕犯罪嫌疑人,這意味著民事護體會失去人身自由,且檢察院批捕逮捕意見書,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此時拘留不受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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