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監外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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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監外執行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釋出的。全文共34條,就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範圍、申請方式、適用流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如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群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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