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需要逮捕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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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需要逮捕證嗎
逮捕證

1、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2、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3、《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4、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5、第七十一條又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我國人民法院批捕決定程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時可直接想法院申請並有院長決定逮捕與否;如果檢查機關提起公訴但未予以逮捕的情形下,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可以決定逮捕。逮捕證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並下發,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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