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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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各種型別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繳義務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兩種。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的稅種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2、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03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消費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5號)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另外,關於消費稅稅款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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