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未分割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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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未分割共有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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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如何執行

如果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財產,各地法院均認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提出異議,認為財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為自己的。對此,上海高院規定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並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北京高院則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如果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北京高院規定,可以對登記在共同名下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針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整體,無需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單個財產逐一進行分割。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北京高院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配偶實際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共同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以該財產為其個人財產為由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夫妻另一方對被執行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或者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是否系共同財產或者財產份額提出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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