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怎麼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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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怎麼劃分的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怎麼劃分的
1、關於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問題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2、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資訊,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資訊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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