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離婚程式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南京離婚程式規定
南京離婚程式規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