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終審檢察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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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檢察院開庭
法院開庭後可以退回檢察院嗎

可以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退回檢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幾個原因:


1、多為證據不足被法院要求補證再起訴。


2、檢察院起訴的罪名與提供的證據不能完全支援,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審過程中,檢察院要求休庭。


以上情況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補充證據在特殊情況可延遲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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