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一方拒絕履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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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一方拒絕履行訴訟時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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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一方拒絕履行訴訟時效是多久


1、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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