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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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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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在舊城改造徵收拆遷過程中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且該項補償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首先根據地理方位、附屬設施等宗地條件評估出該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通常設定為該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在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即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以上就是對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解釋。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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