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作為不執行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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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不作為犯罪有哪些?
一、不作為犯罪有哪些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376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4)第2款,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5)第380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6)第381條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7)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8)第429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9)第440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10)第441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11)第444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12)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4)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5)丟失槍支不報罪
16)其他瀆職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職守等。
二、不作為犯罪需要具備以下的特定條件:
(1)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義務來源通常包括四方面:
①法律上的;
②職務、業務上的;
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產生的;
④先前行為造成的。
(2)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