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八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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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的八種情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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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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