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裝置租賃公司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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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
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分別對金融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作出了列舉:
(一)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諮詢。
(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
6、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