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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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無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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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約定由某省法院管轄這樣算約定不明嗎?算協議無效嗎?

  這種情況應屬於約定不明,該協議管轄無效。可以這樣分析:  (1)如果將某省法院管轄解釋為“省一級的法院”,則可能違反級別關係,自然無效;  (2)如果將某省法院管轄解釋為“某省內的法院”,則到底是指省高階法院,還是省內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無法確定,當屬約定不明無疑。  總之,該協議管轄肯定無效。當然如果起訴後,對方無異議,受理法院也可以取得管轄權,但這已經是另一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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