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變更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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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變更有哪些型別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哪些,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情況?
1、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哪些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經過下列主要程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稽核,如果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如果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式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後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2、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情況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亦稱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並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於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保險合同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發生轉讓。如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保險合同未作轉讓,則保險合同將因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過一定的轉讓手續,則產生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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