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什麼時候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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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什麼時候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併罰的情形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裡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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