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訴訟法44到49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行政訴訟法》第82條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法規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