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不得使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


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


(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


(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最常見的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情形就是累犯了,當然要是被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同樣也是不得批准取保候審的。上文中就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做出了總結,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若需要申請取保候審的話,最好是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這樣獲得取保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