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主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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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主要規定
最高檢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主要規定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物件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

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

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

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

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壞的;

造成名勝古蹟大面積損毀的;

造成惡劣影響的;

出於卑鄙動機損毀的:

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

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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