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證據不足怎麼 -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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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證據不足怎麼,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搶劫證據不足怎麼,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搶劫證據不足的處理:如果還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收集證據,但是如果進入檢察院審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如果兩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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