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幾天可以保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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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幾天可以保出來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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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看守所,最快幾天能出來

這要看具體情況的,看案件嚴重程度:
(1)涉及刑事案件的,期限基本沒法確定。如念斌在看守所呆了八年;
(2)但通常情況下,因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而進看守所的,期限為三天,因偵查需要可延長1-4天(即共7天),
如果是團伙、流竄等作案手法的,最長可延長到30天(包括最前面的三天一共30天)。
如果要繼續關押,公安局必須在拘留期限內報送檢察院批准逮捕。
檢察院稽核時間為7天,稽核後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決定。不逮捕的話就要放人,但公安局可繼續偵查,補充證據後重新報捕。
也就是說從進看守所那天起,最長第38天的時候,就必須是逮捕或者放人。
(3)看守所代執行刑罰的,根據刑期確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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