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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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計提的土地增值稅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如果企業按照規定應繳土地增值稅時計提土地增值稅,但因種種原因未繳入國庫,按照權責發生制應該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稅前扣除沒有合法票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計提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需要分兩種情況來看:一是,企業按規定計提了土地增值稅,並在彙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繳入國庫,取得繳款書的,可以在稅前扣除;二是,企業按規定計提了土地增值稅,但在彙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仍未繳入國庫,未取得繳款書的,在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扣除,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相應企業所得稅(可以緩解資金壓力)。上述前提都是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土地增值稅,如果企業沒有按稅法規定,想當然的計提的土地增值稅,即使繳入了國庫,取得了繳款書,也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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