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能否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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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能否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
質權能否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
佔有的客體,是有體物。

在羅馬法,質權的設立即要求移轉佔有。

“確切地講,我們稱之為物件質權的是那些將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的情況。

而那些不移交給債權人、也不轉移佔有的,則是抵押。

”1這一論斷,看似尋常,實為質押移轉佔有、抵押不轉移佔有規則的概括。

大陸法國家、地區的現行立法,均將交付佔有作為質權成立的要件。

質權的持續,亦以佔有的持續為要件。

“質權以移轉佔有為成立要件,是為公示動產物權不得不採取的一項措施。

”2質權人以佔有產生對抗效力,產生對世權同時因佔有,才能夠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實現自助出賣,以變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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