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什麼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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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什麼因果
具備因果聯絡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在於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後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資訊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這一事實乃侵害行為所致,換句話來說,權利主體因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就非財產性利益受損與行為方面還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出問題的地方是財產利益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認定方面,有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絡則須藉助一定的方法,通常從以下兩方面把握:時間上有無順序性,侵害行為是否客觀存在。


與其他案件的構成要件一樣,都需要從主觀以及客觀方面進行分析。隱私權的侵害時一種自訴型別的案件,若是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沒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的,法院也不會主動啟動救濟程式。設定此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使大多數人更好的瞭解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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