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糾紛案原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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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原告證據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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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法定的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人身關係產生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給付贍養費的訴訟,在身份關係存在期間,是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同時贍養義務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持續的整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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