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沒證人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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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沒證人怎麼判
故意傷害罪沒證人怎麼判
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的前提條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指的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和“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構成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在事實清楚,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就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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