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債券處理分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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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債券處理分割書
廈門起訴離婚債券債務如何分割

在夫妻雙方就共同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時,情況就複雜的多。因為這裡涉及債權人第三方的權利保護問題。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對債務人來說,向誰履行債務都不會增加其義務。但如果第三方是債權人,則可能直接影響其債權的實現,甚至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該條是關於離婚時的債務清償的規定。《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也規定了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顯然存在問題。如果判決由離婚後的一方承擔,債權人只能向一方主張債權,其實現的可能性將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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