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糾紛解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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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糾紛解除流程
民法典規定合同糾紛解除流程
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
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條款的,應該要載明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達成時可以解除合同,除了解除條件達成後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賃,租賃標的物滅失等情形。合同提前解約首先要雙方協商解決提前解約事宜,並簽訂一份《解除合同確認書》,在確認書中要明確以下內容: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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