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與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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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與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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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與遺囑繼承的問題。

1、甲(父親)乙(長子)丙(次子)甲已去世無任何遺囑。。繼承的順序是如何排列的。這個情況沒有順序,乙(長子)丙(次子)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擁有的權利是一樣的。法律依據:繼承法: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甲留有遺囑。確所有財產繼承權歸於乙。丙是不是在法律上任何東西也得不到。是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無效的話。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3、房屋繼承權利協議。如果甲把房屋繼承權過戶給乙,但是又簽了合同,甲未去世,乙不得將房屋賣出或者貸款。是經過公證的。是不是有效合同。繼承權不是所有權,不可能辦理什麼“過戶”手續。估計說的是個什麼附條件贈與合同無論是什麼合同,至少關於:甲未去世,乙不得將房屋賣出或者貸款。的約定不會影響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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