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適用緩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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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適用緩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駕駛適用緩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緩刑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刑罰制度。其適用條件有: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情節較輕;
②有悔罪表現;
③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只要危險駕駛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危險駕駛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緩刑期間應遵守的義務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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