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結束後有哪些特殊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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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結束後有哪些特殊情形處理
行政訴訟結束後有哪些特殊情形處理
1、當事人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複議的處理。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複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如果最先受理的機關是複議機關,那麼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機關是司法機關,那麼司法機關的裁決就是最終的,當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2、當事人在複議期間提起訴訟的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相對人一旦先申請了行政複議,就應當等待複議機關作出決定,如果複議機關遲遲不作決定,也要等待複議期限的經過,這樣一方面是對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權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會給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帶來混亂。
3、當事人在複議期間撤回複議申請的處理。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的,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處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相對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相對人提出複議又撤回複議申請的期間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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