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開我的車 我在副駕駛坐的 - 出了交通事故 算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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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開我的車,我在副駕駛坐的,出了交通事故,算誰的責任
朋友開我的車,我在副駕駛坐的,出了交通事故,算誰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開他人車出車禍的誰賠償對於借用或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擔責任,如果無力賠償,則車主負責墊付。有三種情況須特別予以注意:
1、出借人(出租人)有償將自己的機動車借(租)給借用人(租用人),此時,出借人(出租人)仍然是機動車執行支配者和執行利益歸屬者,因此出借人(出租人)應當作為責任的承擔者,借用人(租用人)與出借人(出租人)均是賠償義務人。
2、出借人(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租)的機動車有缺陷,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出租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仍然出借(租)的,借用(租用)關係雙方當事人均為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受僱人擅自將僱用人所有的機動車借(租)給他人使用的,由於受僱人的行為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僱用人雖然對機動車具有管理責任,但不是事實上執行機動車,也不能取得執行利益,因此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而由受僱人與借用人(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借用人(租用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借(租)的,依此原則處理。
二、開他人車出車禍的如何賠償
1、被保險人將車輛租借給個人使用時,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是採用從車主義、從人主義,還是從車兼從人主義。如採用從車主義,即未指定駕駛人的,只要使用人未將該車投入商業營運,則不應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因駕駛人的變化而使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如採用從人主義,即指定駕駛人的,則不僅要根據保險費率調整係數表中相應的指定駕駛人、性別、駕齡、年齡等係數,來判斷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是否增加,還要看使用人是否將該車投入商業營運。
2、被保險人將車輛租借給單位使用時,要看單位性質及使用車輛的用途。要根據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的規定,來判斷租借後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否增加。如租借給非營業企業、機關等費率低於非營業個人車輛的單位,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並未增加。如租借給汽車租賃公司等費率高於非營業個人車輛的單位,則增加了危險程度。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並未指定駕駛人,出險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只要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那麼保險公司在車輛出險後,並且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原告的租賃行為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那麼對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予理賠。上文對“開他人車出車禍的誰賠償”、“開他人車出車禍的如何賠償”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費介紹,相信大家現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交通事故是大家見到最多的事,。車主與駕駛人不一致的有很多,租用、借用很常見。這種情況下遇見的交通事故定責索賠不太一樣。有關交通事故的其他問題,如計程車交通事故誰負責,計程車交通事故如何等,本文限於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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