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審查程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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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審查程式的目的
我國羈押審查程式是怎樣的

我國羈押審查程式是提出申請,然後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依職權進行的,不以有關訴訟參與人提出審查的申請為前提。


1、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2、審查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3、結案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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