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債權找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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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變更債權找誰承擔
公司法人變更債權找誰承擔
1、公司法人變更債權找以下人員承擔:若法人發生分立合併等重大變更的,則債權人可以在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若已經合併或分立的,則由分立後的工資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合併公司的,則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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