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代表人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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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表人範本
單位犯罪刑事訴訟代表人是當事人嗎?
 單位犯罪案件單位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中所指的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   現行司法解釋把犯罪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與選擇的權力都交給了檢察院(讓單位提出人選再由檢察院認定)。訴訟代表是否充分發揮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有待商榷。訴訟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訴訟代表不出庭的後果: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相關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二、《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八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第二百七十九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條 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沒有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於審判臺前左側,與辯護人席並列。 以上就是 刑事訴訟代表人的相關解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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