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債權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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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債權執行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除上述情況外,執行到期債權還應注意:


(一)到期債權的數額及利息的掌握和計算


利息是債權的孳息,它與債權是不可分割的。無論申請執行的標的額大於還是小於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中計算利息時,都不能按執行程式中的利息“雙倍”計算方法計算。因為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針對的是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中規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另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不自覺的被執行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不適用此規定。對利息的計算,應該是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計算。


(二)到期債權經訴訟或仲裁


在執行中,常常遇到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正在訴訟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正在訴訟或仲裁中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到期債權尚在確認之中,在此期間不宜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應暫時中止執行,待裁判生效後再執行。已經法院判決或仲裁部分裁決的,應該可以執行。這類情況應視為是到期的無爭議的債權。對第三人在外地的,在執行中首先要協調好兩地法院之間的關係,及時通報執行的情況。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到期債權如果不盡快執行,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還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什麼疑惑之處,您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走理性的維權之路,有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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