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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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利更改批捕罪名,因此,不得不說我國司法部門的辦案權利缺乏強有力的立法約束,這很難保證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當中的基本權利不被侵犯,只能說,當下基本上是有了律師的存在才避免一些司法機關侵權案件的發生,如果更改了罪名,律師對此有疑問的可當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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