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在對方什麼情況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5W
訴訟保全在對方什麼情況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以下情況的,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1、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不存在或者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再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宣告放棄請求權。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認為此擔保可以滿足申請人一方的權利請求,應當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訴前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抓緊時機與被申請人解決民事糾紛,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撤銷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以免被申請人因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經濟損失。

大家對於財產不全不認可的,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這也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確保大家在法律面前能夠得到一個平等的待遇,財產保全之所以接受異議就是為了更加的公平公正,讓雙方當事人都有辯護和質疑的機會,最終讓大家信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