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證明夫妻關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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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證明夫妻關係破裂
應該如何證明夫妻關係破裂
1.《民法典》規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2.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三)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日記、QQ聊天記錄等,
(四)捉姦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影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3.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一)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二)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三)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4.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一)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二)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一)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二)當地居委會的證明,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三)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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