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表現形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職務侵佔罪的表現形式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物件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侵佔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況,僅有刑法規定的下列三種:

(1)代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等而持有大衛保管;

(2)撿拾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親告罪,告訴才處理。

通過上文的介紹,可以瞭解到目前在我國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數額達到了2萬元的,那麼就可以認定為侵佔罪。是不是在數額沒有達到的時候,就不作出處理呢?當然不是,此時就算無法認定為犯罪,但也可以按照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同樣也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