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人的權利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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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人的權利具體包括哪些
捐贈人的權利具體包括哪些
1、是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 捐贈人當然可以不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但由於未簽訂書面協議的捐贈可能存在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儲存難等問 題,所以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捐贈人可以要求慈 善組織簽訂書面協議。如果捐贈人提出這一要求,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而不論其捐贈額度大 小。
2、    是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權利。依據物權 法的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捐贈人捐 贈的是自己的財產,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提下,捐贈人原則上可以決定捐贈給誰,也可以決定捐贈 財產的用途。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3、    是知情權。這是法律賦予捐贈人的重要權利。捐贈 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 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不僅要建立相關的臺賬,還要儘可能建立資訊跟蹤系統,讓捐贈人瞭解捐贈財產的具體使用情況和進展。對捐贈人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對慈善組織款物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機制。
4、    是監督權。
(1)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在慈善組織違約的情況下,慈善法的處理方式和合同 法是略有不同的,在民法典的合同編中,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 而在慈善法中,法律並未賦予捐贈人以撤銷權,這一點區別值得關注。
(3)    依照本條規定,對於捐贈人要求改正但慈善 組織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一般應當向該慈善組織的原登記機關提出,民政部 門調查後認為投訴舉報屬實的,可以依法責令相關的慈善組織按捐贈協議履行義務
(4)    當然,捐贈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一般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式提起。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將捐贈財 產轉移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以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但不能變更捐贈財產的性質和用途,不能撤銷捐 贈而向捐贈人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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