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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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1、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擔保也有“保質期”,法律條文中對這個保質期叫“保證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為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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